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部署,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根据《扬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扬发﹝2016﹞29号)、《扬州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意见》(扬办发﹝2016﹞47号),决定在全市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小微企业购买创业创新服务的凭证,是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精准服务、有效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水平,促进我市小微企业“两创”服务体系建设的创新举措。
第二章 服务券的申领和使用
第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运营规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无严重失信行为的小微企业可以申领服务券。优先支持我市工业集中区(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软件)综合体、众创空间、商贸集聚区、文创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载体内的小微企业,以及市工商部门确定的 “个转企”小微企业。
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不得领取服务券。
第四条 企业可以从市双创办公布的服务产品中购买服务,服务结束后可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第五条 服务券当年有效。在服务券余额内,服务券最多可支付服务价格的70%,且不得超过该项服务的补助上限。
第三章 服务券支持的服务和签约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服务券支持的服务包括:
一、财税服务:包括代理记账、财务审计、汇算清缴、验资、资产评估服务。
二、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不含诉讼)服务。
三、检验检测服务:包括分析测试、产品检测、计量检测服务。
四、认证服务:包括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
五、商标注册服务:为企业代理商标注册服务。
六、人才招聘服务:为企业招聘到所需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七、信息化服务:面向企业的生产、管理、营销等方面提供软件(程序)开发、软件代理、云服务、网站(含APP)建设、电商平台服务(含代理)。
八、信用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估、信用贯标服务。
九、其他创业创新服务。
第七条 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具体准入条件由市双创办、经信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服务机构向注册地县(市、区)和功能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成为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
第四章 服务券的审核和资金兑付
第八条 在服务券申领、资金兑付申请环节,乡镇(街道、园区)小微企业双创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分局(负责“个转企”企业)负责初审,县(市、区)和功能区经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个转企”企业)负责复审。
第九条 县(市、区)和功能区经信部门负责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拟兑付资金等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
第十条 各县(市、区)和功能区财政、经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分批组织服务券兑付,确保在企业提交兑付申请起6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资金拨付到企业。每批兑付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情况报市财政局、经信委、工商局备案。
第五章 服务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双创办负责服务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负责制定服务券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功能区服务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和功能区双创办、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服务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县(市、区)和功能区、乡镇(街道、园区)审核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质、项目符合性、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负责。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服务券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使用服务券的企业和签约服务机构应遵守服务券相关规定,承诺对自身的信用状况、服务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相关部门将取消企业和服务机构使用服务券的资格,追回骗取资金,记入信用档案,相关企业及服务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财政资金,相关企业和服务机构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各县(市、区)和功能区经信、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应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 月25 日起施行,《扬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暂行办法》(扬两创办发﹝201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