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动态
2018年度扬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实施细则
2018-07-24 15:54

  为做好2018年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根据《扬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管理办法》(扬两创办发﹝2018﹞7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2018年度扬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采用电子券形式,按照事前申请、事后补助方式,由企业登录“扬州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N”服务网)申领服务券,购买服务完成后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一、服务券申领对象

  服务券申领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我市工业集中区(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软件)综合体、众创空间、商贸集聚区、文创集聚区等创新创业载体内,或列入市工商部门2017年“个转企”名录,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严重失信行为。

  3、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不属于重污染企业和“263”专项行动等关停企业。

  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不得申领服务券。

  二、服务券补助的服务产品

  服务券补助的服务仅限市双创办公告的下列类型的服务。

  1、财税服务:包括代理记账、财务审计、汇算清缴、验资、资产评估服务。

  2、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不含诉讼)服务。

  3、检验检测服务:包括分析测试、产品检测、计量检测服务。

  4、认证服务:包括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TS16949汽车行业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产品认证(CCC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不包括《扬州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意见》(扬办发﹝2016﹞47号)中对科技产业综合体内企业有资助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三级、四级、五级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以及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

  5、商标注册服务:为企业代理商标注册服务。

  6、人才招聘服务:为企业招聘到所需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7、信息化服务:面向企业的生产、管理、营销等方面提供软件(程序)开发、软件代理、云服务、网站(含APP)建设、电商平台服务(含代理)。

  8、信用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估、信用贯标服务。

  三、服务券补助标准

  企业向一家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产品可以申请的服务券补助上限为:财税服务4000元、法律服务3500元、检验检测服务10000元、认证服务4000元、商标注册服务1800元(每件600元)、人才招聘服务3000元(每人600元)、信息化服务4000元、信用服务2000元。

  企业在市双创办公告的服务产品中选择所需服务,凡在2018年签订合同(一个服务一个合同,不可签一个合同购买多个服务)、且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的服务,其价格的70%可申请服务券补助,但补助额最多不得超过服务券余额和该项服务的补助上限。

  四、服务券的申领及审核

  1、申请:企业登录“1+N”服务网,填报服务券申领表,上传营业执照。

  2、审核:审核流程包括初审、信用审查和复审,审核内容包括审查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服务券申领对象条件,通过审核的企业即可获得一万元的服务券电子券。

  (1)初审。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小微企业双创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基层分局(负责审核“个转企”企业,下同),在收到企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不通过的,要告知企业原因。

  (2)信用审查。市经信委委托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审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予通过,并告知原因。

  (3)复审。各县(市、区)和功能区经信部门、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个转企”企业,下同)负责复审。县(市、区)科技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协助审核,即根据本地经信委提供的科技综合体和众创空间、商贸集聚区、文创集聚区内申报的企业及其所属载体名单,审定是否为相应载体内企业且目前经营正常,在4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反馈给本地经信委。县(市、区)经信委综合各项申报条件开展审核。复审不通过的,要告知企业原因。

  五、服务券资金兑付申请及审核

  2018年度服务券财政安排资金为1亿元,以企业申请资金兑付时间为序,先到先得,用完为止。

  1、申请:服务完成后(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在服务开展后),企业按照当地双创办兑付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1+N”服务网,提交服务券兑付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线下提交服务券资金兑付承诺书原件。

  2、审核:审核流程包括初审、复审。

  (1)初审。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小微企业双创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基层分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线下收取服务券资金兑付承诺书原件。初审内容包括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全,审核服务合同标明的服务机构、产品是否与公告目录相符,申请的补助金额是否与服务券补助标准相符。如有需要,须做进一步审查。审核不通过的,要告知原因。

  乡镇(街道、园区)小微企业双创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基层分局对每批项目初审结束后,将所有通过初审的项目(系统可自动导出)及其资金兑付承诺书原件汇总后,行文盖章报县(市、区)和功能区经信部门、市场监管局。

  (2)复审。各县(市、区)和功能区经信部门、市场监管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反馈审核意见。复审内容包括审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项目的符合性。如有需要,须做进一步审查。审核不通过的,要告知申请人原因。

  3、公示和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和功能区经信部门、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拟兑付资金的服务项目、补助金额进行汇总、集中公示,同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申请预拨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市、区)和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各县(市、区)和功能区双创办、经信、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局,应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分批组织服务券兑付,确保在企业提交兑付申请起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每批兑付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备案。

  六、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的申请及审核

  1、申请: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符合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准入条件(见附件2)的服务机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或功能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3)。

  2、审核:审核流程包括初审、信用审查和复审,审核内容包括核查证书、证明等材料,审核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服务产品是否属于服务券补助范围,服务产品定价是否有依据。其中,法律服务机构需查询其近三年有无行业处分记录(根据市司法局提供的受处分机构名单查询),商标服务机构需审核其是否备案(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备案名单)。

  (1)初审。县(市、区)或功能区经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不通过的,要告知申请人原因。初审结束后,将初审情况行文盖章报市经信委。

  (2)信用审查。市经信委委托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机构的信用审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并告知原因。

  (3)复审。市经信委牵头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审核不通过的,要告知原因;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双创办发文公布,并在“1+N”网上公布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目录。

  若某一类服务的本地签约服务机构不足2家,当地县(市、区)、功能区经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以增补后达到2家为上限,择优选取本地服务机构,经公示并报市双创办、经信委备案公告后,仅限在当地开展服务。

  七、服务券的管理和监督

  1、市双创办负责服务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负责制定服务券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功能区服务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市经信委业务联系电话:87327923,监督电话:87866629;市财政局业务联系电话:87863549,监督电话:87863544;市工商局业务联系电话:87329741,监督电话:87329767。

  2、各县(市、区)和功能区双创办、经信、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服务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市、区)和功能区、乡镇(街道、园区)的审核部门要视工作量安排足够人员,落实责任,保证审核工作正常开展,并对申报单位的资质、项目符合性、材料完备性负责。有关地区的科技、商务、文广新局要积极协助做好审核工作。在2018年服务券资金兑付完毕后,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经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2018年服务券资金兑付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审计抽检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服务券实施情况确定,审计调查结果及问题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市财政局、经信委备案。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服务券工作经费保障。

  3、使用服务券的企业和签约服务机构应遵守服务券相关规定,承诺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服务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相关部门将取消企业和服务机构使用服务券的资格,追回骗取资金,记入信用档案,相关企业及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财政资金,相关企业和服务机构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申请服务券资金兑付的申报材料

  2、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3、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申请材料

  附件1:

企业申请服务券资金兑付的申报材料

  一、资金兑付申请表。

  二、上传服务合同扫描件。

  三、上传服务券资金兑付承诺书(由企业、服务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原件线下提交初审部门)。

  四、填写服务评价(包括对服务机构的评价、本次服务成效总结等)。

  五、上传服务机构开具的全额发票扫描件或照片。

  六、上传服务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包括并不限于下述材料):

  1、财税服务

  (1)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的财务账本3页纸内容等,其中一页为封面页(带有企业名称、记账年度、记账人员等信息)、另两页为账目记录页(账本原件备查);

  (2)财务审计、汇算清缴、验资、资产评估服务:相应的财务审计报告、汇算清缴、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

  2、法律服务:开展实质性服务的证明(包括现场服务照片、证明性的文件资料等)。

  3、检验检测服务: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

  4、认证服务:相关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证书等。

  5、商标注册服务:新注册的商标证书(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等。

  6、人才招聘服务:服务机构的人才推荐书,企业与新聘用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合同,已聘用人员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等。

  7、信息化服务:

  (1)软件(程序)开发、软件代理服务:带有企业信息的软件(程序)使用截图等;

  (2)云服务:带有企业信息使用云服务的系统界面截图等;

  (3)企业网站(含APP)建设:带有企业信息网站截图和网址、带有企业信息APP界面截图等;

  (4)电商平台服务(含代理):带有企业信息的营销网页网址和截图。

  8、信用服务

  (1)信用评估:信用评估报告等;

  (2)信用贯标服务:信用管理贯标证书或市信用办确认通过贯标验收的文件等。

  附件2:

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签约服务机构按服务类别进行认定,一家服务机构只能被认定为一个服务类别的签约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如下:

  一、2017年1月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下列相应的资质。

  1、财税服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签约的代帐公司。

  2、法律服务:2017年考核通过的律师事务所,且近三年(2015年-2017年)无行业处分。

  3、检验检测服务: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4、商标注册服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事务所和商标代理机构,且固定员工不少于5人。

  5、认证服务:固定员工不少于5人。

  6、人才招聘: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固定员工不少于5人。

  7、信息化服务:固定员工不少于3人,其中提供软件(程序)开发服务的机构是经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评估的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代理服务、电商平台代理服务的机构要获得软件企业、电商平台的授权;提供软件(程序)开发、云服务、网站(含APP)建设服务的机构要直接向企业提供最终产品,不得二次转包服务。

  8、信用服务:固定员工不少于3人,且助理信用管理师(含)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附件3:

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申请材料

  一、签约服务机构申报表(含服务类别和服务产品内容)。

  二、服务承诺书原件(由服务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报服务产品的定价依据(包括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市场指导价格或以往相同服务的收费凭证等,多个服务产品需分别注明)。

  六、服务资质证明(包括并不限于下述材料):

  1、财税服务: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合格证明;作为市县财政部门签约代帐公司的证明;

  2、法律服务: 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提供市司法局公示网页截图);

  3、检验检测服务: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即CMA证书);

  4、商标服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网页截图,不少于5人的2017年每月缴纳社保的人社部门出具的流水证明(不含补缴);

  5、认证服务:不少于5人的2017年每月缴纳社保的人社部门出具的流水证明(不含补缴);

  6、人才招聘服务:通过人社部门年度报告公示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少于5人的2017年每月缴纳社保的人社部门出具的流水证明(不含补缴);

  7、信息化服务:不少于3人的2017年每月缴纳社保的人社部门出具的流水证明(不含补缴),其中软件(程序)开发服务的要提供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评估证书》;软件代理销售、电商平台代理服务的要提供软件权利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的授权证书;

  8、信用服务:不少于3人的2017年每月缴纳社保的人社部门出具的流水证明(不含补缴)、不少于3人的助理信用管理师(含)以上专业证书及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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