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动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1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
2021-02-22 10:03

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新闻出版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宣传部长会议部署要求,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牢牢掌握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主导权,引导全省印刷复制行业做好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重点出版物印制工作,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1〕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21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一)工作任务

1.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报告(含2020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

2.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年度报告情况进行公示。

3.对上市印刷企业、丝网印刷企业和印刷商务网络平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汇总,并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情况进行汇总。

(二)工作安排

1.印刷企业

全省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无纸化年度报告工作。

全省印刷企业于3月10日前登录“江苏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http://180.101.234.31:8089/),通过年度报告入口在线填报。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填报《江苏省2021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表》(包括基本信息、产品产量、数字印刷、设备信息、认证信息、人员信息、违规信息、绿色印刷等),所有填报数据涉及金额的均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

(2)上传《营业执照》照片。

(3)上传《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照片。

(4)上传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照片(限出版物印刷企业)。

2.出版主管部门

(1)各设区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出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专营数字印刷企业年度报告数据核查上报工作,上述工作3月19日前完成。对未按照时限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印刷企业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3月26日前向省局报送2021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

各设区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出版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对本辖区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度报告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XX市2021年度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公示信息(正常)名录”、“XX市2021年度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公示信息(异常)名录”。公示工作7月1日前完成,公示名录同时报省局备案。

(2)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全省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具体负责全省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专营数字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负责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对全省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专营数字印刷企业年度报告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江苏省2021年度出版物印刷、数字印刷企业公示信息(正常)名录”,“江苏省2021年度出版物印刷、数字印刷企业公示信息(异常)名录”。公示工作7月1日前完成。

(3)各级出版主管部门要强化正确导向、加强阵地管理,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认真核查,将存在不报、虚报、瞒报等问题的印刷企业列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监管对象。核查重点内容包括:

①企业填报数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②《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印刷经营许可证》中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等内容是否一致。

③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④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⑤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⑥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⑦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特别是绿色印刷产品是否达到绿色印刷行业标准。

⑧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⑨是否如实填写2020年受处罚情况。

(三)年度报告核查、公示方式

1.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2021年度印刷企业公示信息(正常)名录”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和《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按要求登录“江苏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填报年度报告数据并上传相关附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报告予以退回整改

(1)《营业执照》与《印刷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等内容不一致的。

(2)生产经营场所、印刷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经核查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6)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7)在省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在退回企业年度报告时,要注明退回原因。

被退回年度报告的企业,针对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于4月15日前重新提交年度报告。符合要求的,列入“2021年度印刷企业公示信息(正常)名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2021年度印刷企业公示信息(异常)名录”

(1)未按法规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和《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4)年度报告被退回的企业在整改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一)工作任务

1.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核验。

2.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于3月31日前完成。

(二)工作安排

复制单位于3月1日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202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需经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除外)审核同意。

2.自检报告。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复制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及奖惩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省级以上行业培训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设备状况及产品质量情况;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对年度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光盘复制单位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设立转型升级、技术研发等重大项目情况;年度核验条件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3.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通过、暂缓和撤销许可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制单位,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复制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

2.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

4.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将依法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三、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

(一)工作任务

经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授予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均须参加年度考核(企业名称变更的要提交相关说明)。

(二)工作安排

1.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于3月1日前向所在设区市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总结和《2021年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表》(昆山市辖区内示范企业报送给昆山市新闻出版局)。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大局、坚持导向、合法经营、规模效益、技术装备、创新研发、管理体系、绿色环保、人才队伍、地方扶持等方面情况。

2.各设区市出版主管部门对示范企业报送的年度总结和《2021年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表》进行初审考评和现场核验并提出意见建议(昆山市辖区内示范企业由昆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并于3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3.省新闻出版局适时进行书面考评和现场抽验,按照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将保留或者撤销的评定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对示范企业的考评核验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符合示范企业基本条件,是否受到过处罚,以及创新引领发展的思路经验等方面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在工作中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对企业印制重点出版物、实施技术创新、推动绿色化智能化发展等重点工作的研判分析和指导管理,强化对违规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对监管风险点的预警处理。坚持分类管理,鼓励和支持注重内容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坚持诚信经营的企业发展。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广泛动员部署,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要认真核准数据,对年度报告数据不合理的要与上一年度的报告数据进行比对,对数据变化幅度较大的要摸清原因并在信息平台的“审核办理意见”中注明,确保报送数据有理有据。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组织现场抽查核对。对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各地要将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与年度报告公示和示范企业考核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上报数据要保持一致。统计年报工作有关具体要求详见《2020年度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指南》(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通知公示”栏目下载)。数据填报请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平台”栏目的“新闻出版统计”报送,或直接登录“新闻出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http://124.42.45.176:8081)报送。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和示范企业考核工作联系人:吉进,电话:025-88802925。

“江苏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软件维护(登录使用等问题)联系人:成斌,电话:025-58065663,QQ:75833541。

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联系人:余育环,电话:18795970116;郭建婷,电话:13236513126。

附件:1.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可通过软件中报表功能直接生成)

          2.2021年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可通过软件中报表功能直接生成)

          3.2021年上市印刷企业情况表

          4.2021年印刷商务网络平台汇总表

          5.202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

          6.2021年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表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021年2月18日 


返回首页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