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现将我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公布如下:
一、投诉受理范围
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的投诉。以下情况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1)被投诉方为扬州市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包括央企及其所属公司和外省市管理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公司)
(2)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处理投诉部门已经形成并反馈处理结果,且投诉方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企业规模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可根据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判定)。
二、需提交的投诉材料内容
投诉方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根据,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
三、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14-87868159、0514-87874488;
投诉邮箱:yzzxjzhc@163.com
投诉人应通过投诉电话告知投诉事项,并将相关投诉材料(PDF格式扫描件)发至投诉邮箱。
附: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
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