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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类
关于调整2021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文件名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2021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文号
苏人社发〔2021〕109号
政策分类
用工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0978183
政策全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号
苏人社〔2020〕6号
政策分类
用工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0514-80978026
政策全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名称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苏人社规〔2019〕5号
政策分类
用工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0514-80978026
政策全文
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 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名称
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
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
扬府发〔2020〕63号
政策分类
用工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
0514-80978050
政策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苏人社函〔2020〕204号
政策分类
用工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工作时间规定,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充分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0514-80978026
政策全文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文件名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文号
苏人社发〔2020〕71号
政策分类
用工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7月10日前出台实施细则,完成本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与国家社保平台的对接,全面开展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7月15日前实际发放。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全面落实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0514-80978026
政策全文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文件名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文号
苏人社发〔2020〕69号
政策分类
用工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落实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基金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省将通过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0514-80978026
政策全文
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文件名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文号
苏政办发〔2020〕3号
政策分类
用工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按照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方式,2020年起推进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在“五统一”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策全文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
文件名称
《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解读
文号
无文号
政策分类
用工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按先行支付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0514-80978026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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