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类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图解】一图读懂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解读】资金有保障、企业获帮扶、调控政策足——财税金融部门详解支持疫情防控
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解读】我国再推一批财税金融政策支持防疫保供
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一图读懂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文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资金有保障、企业获帮扶、调控政策足——财税金融部门详解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
文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一、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三、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二、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三、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海关总署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商务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文号
商办流通函〔2020〕43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商务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文号
商办流通函〔2020〕44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文号
人社部发〔2020〕8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文号
苏工信服建〔2020〕40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降低疫情期间融资成本
(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四)为助力疫情防控,对疫情期间通过中信银行对公电子银行支付转账功能办理转帐汇款的生产疫情防控类客户和受疫情影响复工的生产企业,手续费全免
(二)降低疫情期间融资成本
(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四)为助力疫情防控,对疫情期间通过中信银行对公电子银行支付转账功能办理转帐汇款的生产疫情防控类客户和受疫情影响复工的生产企业,手续费全免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信银行南京分行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文号
财金〔2020〕5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文号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苏政办函〔2020〕21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文号
苏应急〔2020〕8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严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抢赶工期进度盲目冒险复产,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负荷生产,严肃查处重要岗位人员不足无法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我国再推一批财税金融政策支持防疫保供
文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
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
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文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要及时掌握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变化,发现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重大波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置并上报信息。对于商贸企业复工营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本地生活物资保障组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协调解决。对于商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要密切跟踪调查,汇总后一并上报商务部。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商务部办公厅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人社厅明电〔2020〕8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时间。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农工办发〔2020〕1号
政策分类
疫情防控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春节过后农民工返城高峰将至,当前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阶段,做好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十分紧迫。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