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查询-最新政策
Latest Policy
政策分类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政策全文
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5〕116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政策全文
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文件名称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号
国科发火〔2016〕195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政策全文
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文件名称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64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政策全文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政策全文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号
财税﹝2018﹞13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政策全文
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5〕51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蓝茜,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4〕2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蓝茜,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蓝茜,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6〕52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蓝茜,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46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蓝茜,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蓝茜,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49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蓝茜,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文件名称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18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吴峰,0514-8288073。
政策全文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文件名称
《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文号
苏政发〔2016〕26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自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省范围全面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吴峰,0514-8288073。
政策全文
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6〕12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纳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方向,0514-8288073。
政策全文
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4〕122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纳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方向,0514-8288073。
政策全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政策全文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5〕106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政策全文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4〕75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政策全文
208条内容, 每页20条, 当前页10/1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返回首页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