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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类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税总函〔2020〕138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出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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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号
税总办发〔2020〕34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提升站位,自觉把政务公开要求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举措落实落细,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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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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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
文号
财库〔2020〕23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把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等“六保”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把已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财政局办公室,0514-8786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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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简明汇编(三)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简明汇编(三)
文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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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扬州市财政局办公室,0514-87860949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514-87868159
政策全文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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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
文件名称
解读 | 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
文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海关总署
政策全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文件名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文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全文
【图解】“银税互动”助力复工复产
文件名称
“银税互动”助力复工复产
文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全文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20〕4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2.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江苏省财政厅
政策全文
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文件名称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文号
税委会公告〔2020〕3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对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对清单二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政策全文
关于取消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9〕52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取消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

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财政局办公室,0514-87860949
政策全文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财预〔2019〕205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自2019年9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15%由企业所在地分担,35%由各地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地方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区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具体操作时,15%部分由企业所在省份直接退付,35%部分先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给中央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给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及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省以下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提高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确保留抵退税及时退付。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财政局办公室,0514-87860949
政策全文
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财政局办公室,0514-87860949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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