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类
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
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
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财预〔2019〕205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自2019年9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15%由企业所在地分担,35%由各地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地方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区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财政局办公室,0514-8786094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文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文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
文号
财金〔2019〕62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约20亿元资金,支持一定数量的试点城市。试点期限暂定为3年,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财政局办公室,0514-8786094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财政局办公室,0514-8786094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文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扬州市税务局,0514-82990509
政策全文